1、裝修施工結束後,由裝修人和裝修企業負責人共同向管理處提出驗收申請。
2、管理處在當日內組織驗收人員(機電維修組主管及技術人員、公共事務組主管及管理員)對裝修進行現場驗收。裝修如無違章情況,按以下程序辦理:如發現有違章情況,按違章處理辦法辦理。
3、竣工驗收合格的,由管理處的公共事務組主管在《裝修申請表》內"完工驗收"欄目簽署"初驗合格",並簽署姓名及日期。
4、管理處的保安組收回施工證,如有丟失,裝修企業應給予一定賠償。
5、裝修企業當日清場離開。
6、裝修驗收合格並使用一個月後,管理處的公共事務組應對裝修施工組織復驗,復驗沒有問題,由公共事務組主管在《裝修申請表》內注明"復驗合格"後,送管理處主任審批,由財務部退還裝修人及裝修企業的裝修押金。
7、裝修施工驗收時,裝修人有違章裝修行為的,公共事務組主管應視情況按規定作出估價,列清扣款數額,經管理處主任同意後,將扣除清單一份交裝修人,一份交財務組,由財務組按以下方法扣款:
1、先從裝修企業的裝修押金中扣款;
2、裝修企業的裝修押金不足以補償扣款的,再從裝修人的裝修押金中予以補扣;
3、扣除裝修人的裝修押金仍不能補償扣款的,要求裝修人給予賠償;
4、裝修資料整理歸檔,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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