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進人項目的勞務分包隊伍必須設置質量、安全和環境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質量、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證體系,制定安全、質量和環境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員、質、檢員。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施工現場管理標准》和各項質量、安全、環境管理的政策、規定。
(2)勞務分包隊伍的質量、安全、環境管理制度必須報事業部(分公司)審查合格後交項目部備案,並向項目部提交安全、質量、環境管理負責人名單。
(3)勞務分包隊伍安全、質量責任人和安全員、質檢員須經培訓並取證後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率要達到100%。
(4)項目部質量、安全、環境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勞務分包隊伍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在對其下達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進行書面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工作交底,並辦理交底手續。
(5)項目部應向勞務分包隊伍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6)認真學習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違規作業;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安全技術交底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服從安全監督人員指導,積極參加安全活動;愛護安全設施,正確使用防護用具;對不安全作業提出意見,拒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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