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發現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或事故後,應停止有質量問題部位和與其有關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需要時,還應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同時,要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2)進行質量問題調研,主要目的是要明確問題的范圍、程度、性質、影響和原因,為問題的分析處理提供依據。調查力求全面、准確、客觀。
(3)在問題調查的基礎上進行原因分析,正確判斷事故原因。事故原因分析是確定事故處理措施方案的基礎。正確的處理來源於對事故原因的正確判斷。只有對調查提供的調查資料、數據進行詳細、深人地分析後,才能由表及裡、去偽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
(4)研究制定事故處理方案。事故處理方案的制定以事故原因分析為基礎。如果某些事故一時認識不清,而且事故一時不致產生嚴重的惡化,可以繼續進行調查、觀測,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資料數據,做進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定方案。
制定的事故處理方案,應體現:安全可靠,不留隱患,滿足建築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等原則。如果一致認為質量缺陷不需專門的處理,必須經過充分的分析、論證。
(5)按確定的處理方案對質量事故進行處理。發生的質量事故不論是否由於施工承包單位方面的責任原因造成的,質量事故的處理通常都是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實施。但對不是施工單位方面的責任原因,其處理質量事故所需的費用或延誤的工期,應給予施工單位補償。
(6)在質量問題處理完畢後,應組織有關人員對處理結果進行嚴格的檢查、鑒定和驗收,由監理工程師寫出“質量事故處理報告”,提交業主或建設單位,並上報有關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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