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衛生部第2號令《血站管理辦法(暫行)》中,對獻血者健康檢查標准規定如下:
1. 年齡:18-55周歲
2. 體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kPa或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脈壓差:≥30mmHg.
4. 脈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
5. 體溫正常。
6. 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7. 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臘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
8. 四肢無嚴重殘疾,無嚴重功能性障礙及關節無紅腫。
9. 胸部:心肺正常(心髒生理性雜音可視為正常)。
10.腹部:腹平軟、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凡符合上述標准的公民可以獻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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