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制定並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明確:“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臨時居民身份證為聚酯薄膜密封的單頁卡式證件。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一、居民戶口簿;
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
三、公安機關開具的《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一、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並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注明。
三、繳納證件工本費。
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公安機關為居民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收費標准為每證10元。
一、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必須是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
二、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三、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制作。
四、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五、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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